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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7-08 科技犯罪偵查實務

🔍 實習單位: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偵查第九大隊(偵九隊)|刑事局第九大隊第一週。

今天的課程把科技犯罪偵查拆成四個實務主題:搜索的正當性、筆錄製作、釣魚簡訊/OTP 詐騙,以及身分冒用與數位金融風險。以下整理可公開分享的觀念與法律知識;具體案件細節(人、地、金額、代號等)均不記錄。

今日目標

  • 釐清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票、附帶搜索、同意搜索的法定要件與限界。
  • 學會以「犯罪構成要件」思維,針對妨害電腦使用罪與妨害名譽罪設計結構化筆錄。
  • 理解釣魚簡訊與 OTP 詐騙之偵查斷點,並學習利用「共同節點分析法」重組偵查鏈。
  • 掌握身分冒用與數位金融申辦之防範制度,認識 KYC 與電信門號管理之最新規範。

一、搜索處分與數位證據扣押:正當法律程序與證據能力

佐證:搜索票、附帶搜索、逕行/緊急搜索、同意搜索分別對照 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28、130、131、131-1 條;證據排除見 第 158-4 條

本節說明令狀搜索、附帶搜索、同意搜索以及逕行與緊急搜索之法定要件。同時,依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58-4 條證據排除法則,司法警察機關若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數位證據,將會對該證據於法庭上的證據能力產生重大影響。

完整整理見 〈科技犯罪偵查基礎〉

自願性同意之實務反思 今天學習到,在法庭攻防中,辯護人常會質疑被告是在「非自願(如受包圍、言詞威嚇)」的狀態下簽署同意書。因此,實務上在執行同意搜索時,必須全程進行錄音錄影,明確錄下警方宣讀「您有權拒絕此搜索」以及被告回答「我同意」的過程。這讓我認識到:行政上的防護與程序完備,是保護數位證據能安全呈堂的唯一保障。

二、筆錄製作與犯罪構成要件

佐證:妨害電腦使用對照 《刑法》第 358 至 363 條;妨害名譽對照 第 309、310 條

本節說明以犯罪構成要件為導向之結構化筆錄訊問重點。涵蓋《刑法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(第 358 條至第 362 條)之客觀構成要件與告訴性質,以及網路社群常見之妨害名譽罪章(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)之構成要件與訊問重點。

完整整理見 〈科技犯罪偵查基礎〉

三、釣魚簡訊與 OTP 詐騙之偵查鏈重建

佐證:簡訊、門號與平台資料調取涉及 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》第 3-1、11-1 條;洗錢金流見 《洗錢防制法》第 2、3 條

本節剖析假冒機構發送釣魚簡訊獲取 OTP 進行盜刷之犯罪流程,並說明如何利用「共同節點分析法」比對技術特徵與行為軌跡,在多個案件中尋找偵查突破點。

完整整理見 〈科技犯罪偵查基礎〉

實務協力對接(學習心得) 在重建偵查鏈時,我發現關鍵往往在於「第三方支付與遊戲代收商的即時回覆」。犯罪集團盜刷信用卡後,常立即購買遊戲點數(如大型遊戲點數/電子禮券平台)或電子禮券以利變現。若警方能透過聯防管道在 1 小時內調得卡片扣款後點數的「儲值帳號」及「登入 IP」,就能趕在點數被交易前進行凍結。這證明了偵查的速度在於公私協作機制的成熟度。

四、身分冒用與數位金融:KYC 與電信門號管理新規

佐證:門號核對、影像留存與風險控管對照 《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》第 3、5、6、15 條

本節說明線上申辦數位金融服務與門號所衍生之身分冒用鏈,並說明目前金融端之行動身分識別(Mobile ID)核驗機制,以及電信端配合《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》新規實施之活體人臉偵測與自然人憑證等嚴格 KYC 規範。

完整整理見 〈科技犯罪偵查基礎〉

法源對照

今日內容官方來源對照重點
搜索票、附帶搜索、同意搜索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28 條第 130 條第 131 條第 131-1 條對照搜索正當性與同意搜索自願性。
違法採證與證據排除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58-4 條佐證程序違法可能影響數位證據能力。
妨害電腦使用與妨害名譽《刑法》第 358 至 363 條第 309 條第 310 條對照結構化筆錄中的構成要件。
門號申辦與 KYC《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》第 3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15 條對照門號實名核對、影像留存與異常使用風險控管。

完整來源集中於 法規與官方來源索引

今日收穫小結

這次課程讓我體會到,科技犯罪偵查的核心不是只靠技術,而是程序合法性、證據意識與綜合判斷能力的結合。 要先確保搜索、扣押具有合法基礎,再透過筆錄把構成要件、被害經過、損害結果與證據來源具體化,最後以金流、通聯、平台與場域資料交叉比對,找出共同節點與犯罪分工。

明日待辦

  • 整理搜索票 / 附帶搜索 / 同意搜索的要件對照表。
  • 複習誹謗罪、公然侮辱與妨害電腦使用的構成要件。

本日對應主題

補充筆記

本篇整理重點

  • 詳述《刑事訴訟法》關於令狀搜索之要件,並深入析論「附帶搜索」在智慧型手機與雲端電磁紀錄上之法定範圍與實務限界(強烈建議取得搜索票或同意書之理由)。
  • 補足《刑事訴訟法》第 131-1 條「同意搜索」之程序要求(自願性同意、載明筆錄)及逕行/緊急搜索要件,並引用第 158-4 條「證據排除法則」說明違法採證之後果。
  • 以表格化方式整理《刑法》第 358 至 362 條「妨害電腦使用罪」之構成要件與訊問重點,並補齊公務電腦加重(非告訴乃論)與一般告訴乃論(第 363 條)之區別。
  • 補強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之客觀要件區別(抽象謾罵 vs. 具體事實指摘),並加入第 310 條第 3 項真實性抗辯之要件。
  • 補足釣魚簡訊與 OTP 詐騙之「共同節點分析法」的技術原理(DNS、CDN、代發儲值帳戶等之關聯分析)。
  • 補強數位金融身分驗證中之「Mobile ID(行動身分識別)」比對原理,以及配合《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》最新電信 KYC 活體人臉與自然人憑證實名制之防堵邏輯。

主要參考來源類型

  • 中華民國法規(刑事訴訟法、中華民國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與妨害名譽罪章、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)。
  • 金融與電信防制實務標準(行動身分識別 Mobile ID 規範、銀行線上雙重因子身分驗證原則)。

後續需查證

  • 關於《刑事訴訟法》針對扣押手機強制解鎖(例如強制以指紋、臉部解鎖)在實務法庭上是否侵害不自證己罪原則,司法實務見解仍有分歧,偵查當下是否能對抗拒解鎖者施以強制力,需進一步查證最新最高法院裁定。

知識結構圖

本篇重點的結構示意圖:

釣魚簡訊與 OTP 盜刷鏈

單純筆記站:內容已去識別化,法規以官方來源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