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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7-21 無人機在警政的應用

Q 版主題圖:無人機在警政的應用

📚 科技研發科週(07-20~07-24)|本篇為公開題材整理,非當日實習日誌。 內容來自民航局、內政部與消防署的公開資料,看無人機在警政與救災實際被拿來做什麼。

接的是實習裡「警政科技」這條線:07-13 談系統要解決什麼問題、07-16 談資料取得的程序界線,這篇換成一項看得見的工具,看它實際飛去做什麼、飛之前要先處理什麼。

先看它實際飛去做什麼

查之前我對警用無人機的想像大概停在空拍畫面。實際看公開資料,用途比想像分散得多,而且我看下來救災那條線比執法那條線成熟。

內政部 114 年 6 月 26 日的新聞稿載明,當時已有八個縣市警察局成立無人機隊,其後仍陸續增加。以彰化縣警察局為例,縣府官網說明配置 11 架、9 名合格飛手、另有 17 名受訓中,用途寫的是「攻堅逮捕、失蹤人口搜尋、大型活動維安、交通監控及夜間搜救」。

佐證:內政部 〈內政部推動無人機運用 有效利用科技協助執法〉(114/06/26);彰化縣政府〈彰化縣警察局無人機隊正式成軍〉

消防端起步更早,用途也講得更具體。消防署辦理的遙控無人機應用訓練,把任務寫成「火場延燒狀況勘查、山難勤務人員搜索、救溺勤務人員搜索甚至拋擲救生器材」,目的是讓現場指揮官拿到決策要用的資訊。內政部新聞稿另提到消防署以「AI 智慧搜救派遣系統建置中程計畫」建置無人機搜救影像管理平臺,並規劃 114 年底前完成 44 架複雜地形無人機採購、115 年底完成全案建置。

佐證:內政部消防署 遙控無人機應用訓練

「拋擲救生器材」這一條我看了兩次。前面的勘查、搜索都還是把無人機當眼睛用,到這裡它變成手——直接把東西送到人搆得到的地方。這是完全不同的一種能力,對機體的酬載與穩定度要求也不一樣。

Q 版示意圖:無人機在警政與救災的應用

示意:無人機在警政與救災的應用。此圖僅為概念示意,不代表任何實際系統或作業流程。

一、搜救和蒐證是兩種用法

把上面那些任務排一排,會發現它們分成性質很不同的兩組。

搜救類:山難搜索、救溺、失蹤人口、火場勘查。這類任務的成功條件是「找到」,找到之後畫面就沒有太多後續價值,時間壓力極大,飛在哪裡、飛多久由現場狀況決定。

蒐證類:攻堅逮捕、大型活動維安、交通監控。這類拍到的東西會往後走,可能進入卷證,也可能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影像。時間壓力小一些,但每一格畫面之後都可能要交代來源與範圍。

同一台機器、同一組飛手,這兩種用法要處理的問題完全不一樣。內政部新聞稿把「個資保護及資安防護」寫成兩大原則,放在蒐證那組看就很好理解:搜救幾乎不會有人問你為什麼拍,蒐證會。

我自己覺得比較有意思的是時間壓力的方向相反。搜救是越快越好,任何前置程序都是成本;蒐證則是慢一點沒關係,範圍講清楚比較重要。同一套管理制度要同時服務這兩種節奏,本來就不容易。

二、飛起來之前要先處理的三件事

佐證:《民用航空法》第九章之二「遙控無人機」(第 99 條之 9 至第 99 條之 19,107/04/25 公布,依行政院命令自 109/03/31 施行);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》(最近修正發布 113/11/14)。

一台機關的無人機要合法飛起來,前面有三道各自獨立的關卡。

機器與人。政府機關、學校、法人所有的無人機都要註冊,號碼標在顯著處;操作人一律要考操作證。自然人那邊的門檻是最大起飛重量 250 公克以上才需要註冊,機關則不看重量。機體的設計、製造、改裝另外要向民航局申請檢驗。

空域。禁航區、限航區與機場周邊的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公告;距地表 400 呎以下的活動區域、時間與其他管理事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公告。查詢入口是民航局的 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

飛法第 99 條之 14 第 1 項 列了十款限制,跟勤務關係最直接的幾條是: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 400 呎、不得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、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、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飛航、必須在目視範圍內操作、同一時間不得控制兩架以上。

把這十款對照回前面的任務清單就有意思了:夜間搜救對到「不得於日落後飛航」,大型活動維安對到「不得於人群上空活動」,拋擲救生器材對到「不得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」。警消最常要做的事,剛好都落在限制裡。

三、豁免的範圍開到哪裡

99 條之 16 看起來就是在處理上面那個情形。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、偵查、調查、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,經民航局同意,可以不受十款限制中第 2 款到第 8 款的拘束,也可以在機場周邊或縣市公告的區域內飛。

我第一次讀差點看漏那個「第 2 款到第 8 款」。第 1 款是 400 呎高度上限,沒有被列進去;禁航區與限航區本身也不在豁免範圍內。所以夜間飛、超視距飛、人群上空飛、投擲物件都可以申請,唯獨不能飛得比 400 呎更高。

這條線劃得很清楚:跟有人航空器搶垂直空間,我讀起來是唯一不談的事。其他限制都可以用程序換,這一條不行。

程序面配了幾件事:機關要先取得核准,有效期兩年;個別活動原則上 15 日前申請,涉及軍事航空管理機關的區域要 30 日前;災害應變時在警戒區內飛航,聽從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統一調度,由應變中心向民航局申請;飛航紀錄保存兩年。

佐證: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》第五章第二節

「15 日前申請」對計畫性勤務夠用,對突發狀況看起來不是為它設計的。條文另外給了同意文件效期(政府機關執行業務者以一年為限),看起來就是想讓機關把常態需求一次批下來。實際跑起來順不順,我沒有公開資料可以判斷。

四、拿台北 101 的座標查空域

空域這一關看起來只是「查一下」,實際查了才發現沒那麼單純。

我拿台北 101 附近的一組座標丟進民航局的公開圖資,同一個點同時落在六個圖層裡:一個綠區(試辦可飛)、一個黃區(機場四周 200 呎以上禁止施放範圍)、一個紅區(某屋頂直昇機飛行場的禁止施放範圍),再加兩個禁航區。半徑三公里內還有十個以上的管制區,而且回傳結果被截斷了,實際更多。

分區是疊加的,不是互斥的。 所以我後來不會只看有沒有綠色,會先確認有沒有任何一層蓋住這個點。

另一件事是窗口。每個紅區的主管機關與會商機關都不一樣,有的是民航局,有的是縣市政府會商消防局、電力事業、醫療院所或文化場館。真要在紅區內因執行業務飛行,我得先弄清楚該問誰——這件事光看地圖顏色看不出來。

圖資裡的罰則欄位也對得起前面的條文:機場相關的寫「罰款 30 萬至 150 萬、危害飛航安全、沒入」,縣市政府公告的寫「罰款 3 萬至 15 萬、註冊/地點/操作限制、得沒入」。同樣是違規,飛太高跟飛錯地點差了一個數量級。

順帶記一件事:那份公開圖資附了各管制區承辦人的姓名、電子郵件與分機,也有具體設施的名稱與座標。這些我沒有寫進來,前者是個資,後者列成一串就變成另一種東西了。

五、還沒查到的部分

警政署自己的公開資料很少。 相關的官方陳述集中在內政部新聞稿與各縣市政府、警察局的網站,警政署官網上沒有專門的無人機隊或應用計畫頁面。所以這篇看到的多半是縣市層級的樣貌,全國的整體規劃長什麼樣,我拼不出來。

影像進入卷證之後怎麼處理。 蒐證類任務拍到的畫面,保存多久、誰能調閱、無關第三人的影像怎麼處理,查下來是散的:飛航紀錄依 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》第 35 條 要保存兩年,但那管的是飛行數據,不是影像;影像本身在《刑事訴訟法》查無專門條文,實務上落到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的一般義務(目的拘束、期滿刪除)加《檔案法》的卷證保存年限去拼,沒有針對蒐證影像量身訂的規則。

成效資料。 縣市警察局陸續成立無人機隊、消防署規劃 44 架,這些是投入面的數字。實際用在多少件勤務、幫上什麼忙,官方沒有公開統計——2026-07 複查 警政署警政統計通報 與消防署統計頁,都沒有無人機使用成效的專項;能查到的只有投入面數字與個別案例新聞。

這篇的分層結構

這篇是照一台機器從接到任務到飛完之後的順序排的,每一層都在替下一層設定條件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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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層  任務:要它去做什麼
         問什麼:這次是找人還是蒐證、時間壓力多大、成功條件是什麼
         產出:任務類型的判斷,以及後面每一層要多嚴的基準
            ↓ 任務定了,才知道要誰、用什麼機去飛

第 2 層  人與機
         問什麼:機器註冊了沒、操作人有沒有證、機體檢驗過沒有
         產出:註冊號碼與標示、操作證、檢驗合格證
            ↓ 人機都合格了,接著問這個地點准不准

第 3 層  空域:這裡能不能飛
         問什麼:是不是禁航區、限航區、機場周邊;縣市政府另外公告了什麼
         產出:空域查詢結果、需要時的活動許可與會商窗口
            ↓ 地點過了,還有飛法要對

第 4 層  飛法:能不能這樣飛
         問什麼:高度、時間、目視範圍、投擲物件、人群上空、同時架數
         產出:十款限制的檢核,以及機關經同意後的豁免範圍
            ↓ 飛完了,拍到的東西還在

第 5 層  影像落地:拍到的怎麼用
         問什麼:這批畫面要不要進卷證、誰能調閱、無關的人怎麼處理
         產出:飛航紀錄(明文保存兩年),以及影像本身尚無公開規則的空白
Q 版分層示意圖:由下而上為任務類型、人與機、空域、飛法、影像落地

圖示對應上方五層,只是概念示意,不代表任何實際系統或作業流程。

**重點:**這篇照一台機器從接到任務到飛完的順序排。第 1 層先分清找人還是蒐證:搜救的成功條件是找到,蒐證拍到的會往後走、可能進卷證,同一台機器分屬兩種節奏是最根本的張力。第 2 層人跟機分開看,機關所有的無人機不論重量都要註冊、操作人要考證、機體另要檢驗,自然人門檻是 250 公克。第 3 層空域比想像複雜,同一座標可能疊在紅黃綠多層裡、會商窗口各不相同。第 4 層警消最常做的夜間、人群上空、拋擲物件幾乎都在限制裡,才需要第 99 條之 16 的豁免,而豁免刻意不含第 1 款的 400 呎高度上限。第 5 層影像落地是空的:飛航紀錄明文保存兩年,影像本身沒有對應規則。最強的拉扯在第 1 層與第 3、4 層——任務要快,空域與飛法要事前確認。

往下追問:400 呎高度上限沒有被列入豁免,在什麼樣的勤務情境下會變成實際限制?飛航紀錄有明文的兩年保存期,影像卻沒有對應規則,這個落差目前靠什麼在填?

本日對應主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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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來源(查核日期 2026-07)

頡譯的實習筆記:內容已去識別化,法規以官方來源為準。